在臺泰北及緬甸僑生獎學金
一、宗旨:鼓勵在臺泰北及緬甸僑生安心求學,順利完成學業,回饋社會並傳承中華文化。
二、申請對象:泰北及緬甸地區來臺就讀大專院校(含五年制專科四、五年級)之在學僑生(不含公費生、研究生及延長修業之學生)
三、申請資格:泰北及緬甸地區來臺就讀大專院校(含五年制專科四、五年級),經濟困難,學業成績70分以上或班上排名達前百分之50,操行成績80分以上,且無不及格科目者。
四、獎勵名額及金額:
(一)每年50名,每名新臺幣1萬元。
(二)泰北及緬甸僑生各25名,本會得視申請人數、成績高低及僑生經濟狀況酌予調整名額。
五、申請時間及應備表件
(一)每年3、4月間受理申請。
(二)應備表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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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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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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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學期成績單(含學業、操行成績及班排名)影本,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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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北或緬甸地區華文學校畢業證書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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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寒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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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傳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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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影本,請黏貼於申請表背面。
六、審查程序
(一)學校推薦:申請人備齊應備表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並由學校依本會公告內容推薦。
(二)本會審核:本會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,如發現所繳表件不符或缺漏,即通知學校轉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,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為放棄。
七、獎學金發送
(一)核定獎學金名單函知各校並於本會網站公告。
(二)獎學金匯撥至申請人個人帳戶(無金融帳戶者,匯至學校帳戶,由學校轉發)。

106.06.10 僑務委員會呂素珍副處長來會頒獎並勉勵獲獎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