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產會違法沒收民產 救總將訴請停止執行並撤銷違法處分
110年3月23日
針對黨產會今日違法認定中華救助總會財產應移轉為國有,救總深表不滿,並抨擊黨產會早有定見、一意孤行,完全喪失政府機關應有之公正立場。救總強調,有關救總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停止執行案,最高行政法院已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,黨產會在停止執行案尚未裁定前,就率先認定救總財產應移轉為國有,顯然違法,救總將循司法救濟途徑,要求法院停止執行並撤銷此一違法處分。
救總指出,救總是在民國39年,鑑於當時大量國民因共黨叛亂而流離失所,政府資源不足以救濟難民,乃由跨黨派民間人士響應政府的號召而創立之慈善社會團體。救總強調,自民國39年創立迄今,救總不論是人事、財務或業務,始終未曾受國民黨的直接或間接控制。109年9月22日,黨產會認定救總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,明確地指出救總目前並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,但是對於國民黨究竟如何控制救總,又在何時失去對救總的控制,不是模糊帶過,就是語焉不詳,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!
救總指出,針對黨產會先前違法將救總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,目前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,命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定,顯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認定救總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決定,具有相當之瑕疵,且可能對救總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。此外,救總並已於109年11月16日,針對黨產會認定救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,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。救總強調,黨產會「認定救總為國民黨附隨組織」的處分,目前停止執行都還在審理,原處分也還在訴訟中,黨產會就急著要將救總的財產移轉國有,顯然違反程序正義,違憲、違法侵害救總的財產權以及人民的結社自由。
救總表示,國民黨沒有幫助救總不當取得財產,反而是救總幫助國家募款推動救濟港澳、大陸及泰北難胞等公益事業。事實上,救總自39年起即主動展開眾多救濟業務,且自成立起每年之預算皆按時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查,70餘年來不變,此部分黨產會知之甚詳。且救總自39年至107年間政府補助款,僅約57億餘元,而救總各項救助業務支出合計逾101億元,故政府補助款遠不足以支應救助所需費用,縱有「影劇隨票附勸大陸救濟金」、「勞軍救災捐款」、「鑽石救災獎券收入」、「一人一元捐獻運動之捐款」、「中央銀行支付之利息」、「美援經費」及「國際協款」,均仍不足支付相關之費用,其差額仍須由救總自行籌集,益徵救總亦無利用補助款結餘牟利之問題。
救總表示,多年來,救總協助政府在臺灣、港、澳及泰北進行災胞救濟等社會服務工作;其中,尤其是泰北的難胞救濟,為中華民國政府在泰國外交打下堅實的基礎,也成為對岸在泰北難以突破的障礙。沒想到,救總多年來為政府照顧難胞,在黨產會的口中卻變成幫國民黨推動黨務工作,實在是顛倒是非,也無怪之前泰北僑界各社團、學校都對政府深表不滿。救總表示,救總為政府拼外交,政府卻來搶救總財產,這實在是「真心換絕情」。救總指出,在政府持續抹黑、迫害救總的情況下,未來能否有足夠的資源持續進行泰北的服務工作,恐怕需要進一步的精算。
救總指出,黨產會在做成此次處分前,並未針對相關的財產開聽證程序進行調查,只是單純依據先前在判斷救總是否為附隨組織時的聽證,就草率做成沒收救總多筆現金及不動產等資產的決定,這已經嚴重違反黨產條例第14條,認定不當取得之財產移轉為國有,應經公開聽證程序之規定。黨產會不循法定聽證程序即沒收民間慈善團體資產,視法律於無物,根本是以轉型正義之名,行正義轉型之實。
救總強調,面對黨產會的違法處分,救總不會氣餒,也不會屈服。除了將持續一本初衷,繼續推動各項公益事業外,也將依法對此一違法處分提出停止執行以及撤銷訴訟的司法救濟。救總相信,法院絕對不會無視於黨產會的違法濫權舉措,而會還救總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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