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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評鑑優等

大陸配偶急難救助暨重大傷病生活補助實施要點

民國110年3月10日第4次工作會報通過
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21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民國113年8月21日第13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

一、目的:為協助遭遇急難變故,罹患重大傷病或惡性腫瘤,導致生活陷入困境之在臺大陸配偶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申請事由:
在臺大陸配偶及其配偶、子女,如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急難救助或重大傷病生活補助:
(一)因家庭暴力、意外傷害等急難變故,導致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(二)因罹患重大傷病或惡性腫瘤,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三、申請資格
(一)六個月內發生急難變故者。
(二)六個月內罹患重大傷病或惡性腫瘤者。
(三)最近一年每戶不動產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低於臺北市政府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。
(四)不具社會福利身分者優先考量。
四、補助金額
(一)急難救助: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。
(二)重大傷病或惡性腫瘤生活補助: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。
(三)上述補助,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,惟情況特殊者,得專案處理。
五、應備表件
(一)必備表件:
1.大陸配偶急難救助暨重大傷病生活補助申請表。
2.社會福利機構轉介單(機構轉介者)。
3.申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。
4.申請人三個月內「全戶戶籍謄本」正本或影本。
5.申請人全戶最近一年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」及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」(兩項皆須檢附,可於任一國稅分局、稽徵所申請)。
6.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7.中(低)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請檢附相關證明,並免附上述第5項資料。
(二)相關證明文件:
1.六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正本或影本。

2.六個月內罹患惡性腫瘤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。
3.六個月內急難變故狀況證明文件。
六、經費來源
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社會各界捐助。
七、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,申請人須同意本會進行電話或家庭訪問,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如申請人不同意提供前述個人資料,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,將不予受理。
八、本要點經本會工作會報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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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配偶急難救助暨重大傷病生活補助申請表 DOWNLOAD